換發:指原簽發機構為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而需要變更新生兒姓名的,或當事人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要求更改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換發工作由原簽發機構辦理,須審核如下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 2.原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3.新生兒父母及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4.申請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還須審核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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